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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部门发文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构建生育友好就业环境 解职工生育后顾之忧

8月16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国家医保局、全国总工会等17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8月17日,国家卫健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并就社会关切回答记者提问。

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郝福庆在回答记者关于普惠托育服务的提问时表示,国内调查显示,婴幼儿无人照料是阻碍生育的首要因素,城市中约有1/3家庭有托育需求,但现实中供给相对不足,特别是普惠性服务供给存在短板。为支持托育服务发展,《指导意见》重点围绕“基本、普惠、投资、收费、减负”五个关键词下功夫。

《指导意见》提出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对此,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副部长洪莎表示,围绕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帮助职工解决生育后顾之忧,全总将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强源头参与,运用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十周年的实施评估结果,进一步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健全。二是围绕职工关切,切实做好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需求,推动用人单位将弹性上下班等灵活工作方式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的制度机制。三是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推动和参与专项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指导意见》还提出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对此,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表示,这是为了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她同时明确,领取生育津贴待遇时,没有提供结婚证等前置条件。“从国际情况看,我国国家法定产假已经达到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的14周标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也高于上述公约标准。总体上来看,保障水平还是比较好的。”刘娟说。

对于《指导意见》中提出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刘娟解释称,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体现了政策的包容性,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大多处于生育年龄段,政策有利于促进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女性就业,也将更好地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和生育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