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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郑州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为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全体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 利,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特制定《郑州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郑州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 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事业,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罚、奖金分配改革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 审议决定学院提出的建房、售房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医疗保健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 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对我院各级干部进行民主评议、监督;

第六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院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院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九条 教职工代表按一定比例,以分会为单位,有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先进性、代表性,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应在代表中占半数以上, 女会员、劳动模范和高级知识分子青年等应占一定比例。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 50%以上。

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代表。教职工代表违法犯罪或有 其他严重错误应撤销代表资格。代表出现缺额,由原代表单位按程序及时补选。代表资格不受校内工作调动的影响,如调离本院或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民主党派代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没有表决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教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对教代会的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向学院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学院改革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一般应按时换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每次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由主席团作出决议并向代表说明。

如有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由主席团作出决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召开教代会时,推选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应有各方面的代表人员组成。主席团成员的更换,要经主席团提出更换人选,并在代表大会上通过。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

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广泛的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通过的决定,应认真执行。代表的提案应及时处理,处理情况和结果,在此大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要依据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完成教代会交代的其他事项,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对教代会负责。

我院教代会下设民主管理与监督、教学科研、生活福利、女工工作部四个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和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组成,一般7---9人。有工会委员会提出,经主席团同意,教代会通过后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教代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各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教代会汇报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各系(部)应逐步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党组织的带领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院教代会的指导。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的方案和主席团名单,并报学院党委批准;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并经常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主持召开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向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五)维护教职工和教职工代表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六)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七)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归案和管理工作;

(八)指导系(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

(九)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学院教代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教代会主席团,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