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师范学院
工会会员管理制度
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为了加强我院工会组织建设,做好工会会员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入会
1.对象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是我院正式教师、干部和工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学院工会,成为工会会员。
教师、职工离退休前没有参加工会,退休后原则上一般不再吸收入会。但是,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考虑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可以按照工会章程规定,为个别人办理入会手续,然后保留其会籍。
2.手续
教职工参加工会,需由本人向所在分会主席口头申请,填写好入会申请表;经过分会讨论通过,学院工会委员会调查、核实、批准。并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即为工会正式会员。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在这个组织中的每个会员都享有应有的权利,又都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 利。每个工会会员都要珍视自己的权利,明确自己的义务,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做—个好会员。
(一)工会会员的权利主要有:
1.会员有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关心问题讨论的权利。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4.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问题以及对学院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在正当利益受到损害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表达维护和申诉保护;
6.会员有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的权利。
(二)工会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有:
1.履行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
2.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加学院民主管理,为学院改革和发展献计献策。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生产、科技开展、推广和运用及管理工作任为培育人才尽心尽力;
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维护社会秩序和学院的安定,与危害国家、社会和学院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发扬热爱学院,热爱集体,团结友爱的作风,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三.会费缴纳标准
定期缴纳会费体现了会员对自己组织的爱护和支持,它使会员更加关心工会组织的活动和发展,增强集体主义思想和组织观念。会员缴纳会费可以为工会开展活动,举办事业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使工会能够更好地为教职工多办些有益的事,使会员能更多地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方面的优惠待遇。
工会会员向工会缴纳会费的标准是: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会员,按每月工资收入(基础工资、薪级工资二部分)的0.5%交纳。
会员所得的各种奖金、津贴、附加工资、福利费、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均不缴纳会费。
下列情况会员可免缴会费:一是工会会员离休、退休、退职、参军者。离职期间应向工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并免缴工会会费。二是工会会员生活发生特殊困难时,可由本人申请,分会讨论,学院工会批准,在一定时期内免缴会费。
四.会员会籍处理
会员的会籍是会员履行入会手续后从组织上得到承认的依据,也是会员的组织关系。日常的会籍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保留会籍
保留会籍是指工会会员既不离开工会组织,又允许其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的情况下,会籍的一种处理办法。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退休的工会会员,保留会籍;
(2)会员离开学院,长期不能参加学院工会组织生活,可保留会籍;
(3)会员调入无工会组织的单位时,工会组织要向会员说明,可保留会籍,等新单位建立工会后,再接转工会关系。
(4)因公或自费出国期满未回的员工,其会籍一般可予保留;
(5)辞职离职员工和自动离职的教职工在其未进入新的工作单位前,一般情况下会籍可予保留。
2.会员离(退)会
(1)会员有退会自由。其程序大体是:由本人向分会提出,由工会委员会宣布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2)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接受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3.开除会籍
(1)凡依法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一律开除会籍;
(2)会员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可以开除其会籍。
开除会员会籍,须经会员所在分会讨论提出意见,由学院工会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工会备案。
4.凡我院工会会员,均应建立会员档案,做到档卡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