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网站首页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20版

调整《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内容

为缓解职工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总会相关文件规定,《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的具体条款进行了更新调整。郑州办事处自2019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将按照调整后的保障条款执行 。各单位于2019年1月1日起参保意外保障活动的,按照总会制定的调整后的意外保障条款执行,各单位于2019年1月1日之前参保的,依旧按照原意外保障活动条款执行。

 

调整后的意外伤害保障活动条款简述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限内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会员的身体伤残时,会员按照规定享有领取一定金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因身体伤残导致的会员经济困难。  

郑州师范学院参保档次:52

会费标准

52

伤残互助金

40000

丧葬互助金

60000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会费标准相应调高5元。   

1、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残时,可以领取下列两项互助金:

(1)、按照不同伤残程度(《伤残等级分类支付互助金标准》)可以领取身体伤残互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以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2、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符合上款第(2)、(3)项规定的可以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伤残互助金和身故丧葬互助金不能兼领兼得。

下列原因造成身故或伤残,会员不享受规定的互助金

1、会员患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2、会员故意行为,自杀、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会员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会员因遭受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意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

6、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者烧伤:

①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②会员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③会员因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④会员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⑤会员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7、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者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